一把辛酸血淚、一個破滅的夢想,澆筑出一個貪官枉法的故事。
2013年6月21日,價值千萬資產的河南西華縣天源紡織有限公司被西華縣人民法院一紙判決化為烏有,毀于一旦。企業法人王俊才望著自己一手操辦的企業竟然脆如碎瓦,頃刻解體,頓時心如刀絞、欲哭無淚,他無力地癱坐在地上,呆呆地望著不公平的判決,久久不能站立起來……
天源紡織有限公司的破產,不僅破滅了企業締造者的夢想,斷了幾百個員工的生路,而且給西華縣的經濟發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
導致企業破產,是王俊才的無能,還是另有原因?
然而,當人們追尋原因時,這樁官司的后面,卻浮現出一個貪官枉法的故事!
債務的形成和處理
2007年,西華縣紅花鎮上郭橋村農民王俊才敏銳地發現了紡織行業巨大的商機,便召集附近3位農民合作辦起了本鄉第一個棉紡廠——西華縣天源紡織有限責任公司。憑著王俊才的艱辛努力,這個投資上千萬元的紡織企業辦的紅紅火火,年產棉紗1400噸,年產值3000多萬元,上繳利稅90余萬元,成為當地的一家明星企業。
然而,2008年起,席卷全球的經濟危機使這個剛剛起步的企業陷入了經營困境;隨之,部分股東開始動搖。先是李紅櫈退出,隨之郭保紅也提出退出;不久后郭留喜也退出了。由于經商經驗不足,法律知識的缺乏,股東退出本應采取股權轉讓方式,并且應當對每股價值進行評估以確定轉讓價。但是這幾位股東退出,均是將其投入的股本抽出,甚至“還本付息”。最后股東只剩下王俊才一人。因王俊才無力支付股權轉讓款,就寫下欠條或者訂立還款協議。此后,一系列訴訟、糾紛驟然引爆。
2008年5月,先是西華鳳祥棉業有限公司提起訴訟追要棉花款117萬;隨后,郭保紅、郭留喜也就股權轉讓訴至法院。2010年,青島膠南中紡機械廠也因紡織設備款提起訴訟。對于紛至沓來的訴訟,王俊才并未太在意,因為只要工廠在,只要工廠能正常運轉,只要法院能夠依法辦案,這些欠款的償還并不是大問題。
蠻橫的違法執行過程中,暴露出多少人的丑惡行徑。
一個個判決相繼生效,當事人也隨之提出了執行。但西華縣人民法院蠻橫的執行行為,讓王俊才一手創辦的企業徹底毀了。
見財起意,馮全生虎視眈眈企圖吞并天源公司。
天源紡織公司外欠西華鳳祥棉業公司棉花款共117.24萬余元。為了履行還款義務,2010年5月西華鳳祥棉業公司經理馮全生與王俊才達成協議:王俊才將企業交馮全生生產經營,以設備使用費每年20萬元抵償債務。馮全生掌管企業后,經營兩三個月生意紅火,每天利潤近2萬元。馮全生眼見紡織如此好的經營狀況,心生歹意,多次提出將天源紡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換為馮全生,企圖霸占天源紡織公司。王俊才不同意,為此雙方又協議天源紡織支付20萬元欠款,馮全生退出,其余款按還款協議執行。
但當王俊才拿出20萬元現金找馮全生,馮又提出要30萬;王俊才找夠30萬現金后,馮又提出要50萬。一而再再而三的為難王俊才,無奈王俊才拿出50萬元滿足馮全生的要求,馮全生退出經營。這一結果令馮全生懷恨在心,其要錢是假,企圖長期霸占天源公司是真。為緩解經營資金困難,王俊才多方奔走在某銀行擬貸款400萬元,注入企業經營,馮全生聽說后,把王俊才貸款的事攪黃,眼看到手的貸款飛了。馮全生為發泄心中的不滿,于2010年7月7日糾集本村村民80多人,帶12輛車將天源公司121件棉花(價值19萬元)搶走,將王俊才綁架。之后由于公安警察及時介入,才將王俊才解救。2011年11月9日,馮全書明明是搶劫并綁架王俊才,但西華縣法院卻以尋釁滋事罪判處馮全生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執行。
歪嘴念經,西華縣人民法院違法查封執行。
2010年,馮全生的西華風祥公司的未執行欠款還有13.34萬未執行,郭保正、郭留喜、青島膠南紡機廠也申請執行。
2010年7月7日,西華縣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查封王俊才的西華縣天源紡織有限公司全套紡織設備。王俊才對此提出異議,西華縣法院置之不理。
被執行主體錯誤百出,法院我行我素。根據人民法院判決和調解書,馮全生的西華鳳祥棉業公司起訴的被告主體是河南天源紡織有限責任公司,郭保紅、郭留喜股權轉讓案判決書是王俊才個人承擔還款責任。
但西華縣人民法院卻裁定查封西華縣天源公司財產,被執行主體完全錯誤,驢唇不對馬嘴。
西華法院為掩蓋自己的錯誤,2012年6月20日西華縣人民法院下達裁定,以“筆誤”為理由,將原2008年10月21日的調解書中的“被告河南天源公司”補正為“被告西華縣天源公司”。我們不禁要問,西華縣鳳祥棉業公司的起訴狀、開庭傳票、調解書、執行申請書均列明被告系“河南天源紡織品有限公司”這些能是筆誤?
對此,人民法院應按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駁回起訴,怎能通過裁定變更被告?
根據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此規定明確股東個人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但對個人欠債務,公司不承擔責任。但西華縣人民法院卻將郭保紅、郭留喜、青島膠南紡機廠均是王俊才個人欠款,法院裁定查封公司財產有何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問題規定》第51條——56條對被執行人在公司有股權時,應如何執行有明確規定,即:只能執行被執行人的股權,不能直接執行公司財產。
還有一個重要問題,即天源公司上千萬的財產,卻讓法院指定的一家沒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公司評估了401萬元,而且評估報告中竟然沒有評估公司法人和評估師的簽字(沒有評估公司法人和評估師簽字的評估報告是沒有法律效應的),并且在時間上這份評估報告也依然過期,西華縣法院在沒有調查清楚王俊才所有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下,就拿著這么一份沒有法律效應又過期了的評估報告作為執行依據把王俊才的企業給執行了(包括未進入這份評估報告內的資產),上千萬元的資產就這樣“蒸發”了。
對以上問題,西華天源公司和王俊才以各種方式提出異議。2012年4月27日,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人民法院終止執行,但西華縣人民法院對王俊才和西華天源公司的要求置若妄問,我行我素,悍然于2013年6月21日,裁定將西華天源公司的全部財產拆抵還債。
有奶是娘,誰給錢就為誰服務。
西華天源公司除已執行的這幾起債務外,另有65戶戶一百多人的外欠款共455萬,天源公司出具的有借款手續,這些情況王俊才多次向執行人員陳述情況和提供手續、外欠帳人姓名、金額、地址、電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意見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財產執行完畢前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但西華法院對此置之不理侵害其他債權人利益,只為王全生、郭保紅、郭留喜、青島膠南紡機廠等債戶“服務”,原因是什么?相信大家都明白。
公然索賄,中飽私囊,法官丑行,昭然若揭
西華鳳祥棉業公司的馮全生申請執行的案件由原執行庭法官現行政庭長祁偉負責執行, 后經了解祁偉的奶奶是馮全生的姑奶,二人為表親戚,在執行過程中,一是未經審查被執行人,明明是河南天源公司而錯誤執行西華天源公司;二是2008年11月25日對王俊才罰款兩萬元而祁偉入卷一萬,另一萬元據為已有,沒有出具票據;三是2011年7月12日祁偉索要兩萬元未出具發票,2010年7月3日,祁偉又以不準王俊才天源公司生產為由索取1萬元(打入祁偉妻子帳戶,后經調查實為祁偉同學妻子的賬戶),事情發生后,祁偉叫上王俊才所在鄉鎮黨委和村里兩任新舊書記上門說情,讓王俊才放祁偉一馬,之前是祁偉不對,不該向王俊才索要錢財,看能不能在經濟上對王俊才有所補償;最后法院強制執行王俊才的企業后,執行款償還債務所剩余的40余萬元拒不支付給王俊才,公然據為己有。
王俊才天源公司的執行工作后轉執行庭劉海勇負責。劉海勇為掩飾執行中的種種程序和實體錯誤,威逼王俊才和天源公司出具手續,違法讓天源公司承擔王俊才個人欠款,向王俊才索取已加蓋公司印章的空白紙張五張。這些空白紙簽究竟如何使用,王俊才一無所知。任由劉海勇肆意妄為(有錄音為證)。
為掩蓋法院執行中的種種惡行,執行庭多次以拘留王俊才的方式對王俊才施加壓力。2013年春節前,執行庭人員用警車押解王俊才至項城拘留所,威逼王俊才同意以物抵債,執行天源公司資產。在項城拘留所滯留王俊才一天,王俊才堅決不同意法院違法執行。后執行庭不了了之。
王俊才為收集材料反映情況多次向西華法院申請復印執行卷宗材料,但西華法院拒絕王俊才查閱卷宗。甚至法院楊院長指示讓王俊才復印材料,執行庭段平德抗拒院長指示不準復印,這里邊究竟隱藏不為人知的貓膩?
當然,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王俊才完全同意履行判決,且本案應如何執行,最高法院亦有明確規定。但西華縣法院在執行中,用錯誤的執行方式把一個正常生產經營的上千萬元資產的企業置于死地,法院意欲何為?一個有著理想抱負的農民能撐起這個企業有著太多的辛酸苦淚,西華人民法院恣意妄為將企業毀于一旦,公義何在?法律底錢何在?我們強烈呼吁有關各方對此予以關注,為一個走投無路的絕望之人討回公道,為西華縣的經濟發展討回一股力量!(作者:文/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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