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淄川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提前索貸 淄川區法院越權受理 涉嫌聯手搞
淄川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提前索貸 淄川區法院越權受理
2015年6月1日,淄博春天陶瓷有限公司負責人楊先生向記者反映,淄博市淄川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在與該公司發生的金融借款糾紛案件中,涉嫌和淄川區法院聯手非法處置春天陶瓷公司重大資產,為其造成了近億元經濟損失。幾年來他四處奔走,討要說法,卻沒有任何結果。
貸款未到期淄川信用社提前索債,淄川區法院違規立案介入調解
2015年6月2日,記者見到了淄博春天陶瓷有限公司法人楊道生,據楊先生介紹,淄博春天陶瓷有限公司于2002年成立,2011年改制為股份制,注冊資金1000萬元,總投資2億元,曾是一家生產能力可達到1000萬平方米瓷磚的大型陶瓷企業,公司運營狀況一向良好,在當地金融業界中信譽度頗高。2008年,淄川農村信用聯社向該公司主動提出以設備抵押的方式給予貸款,幫助該公司在原有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生產規模,貸款金額共為2800萬元。到期后每年倒一下手續,繼續延期就行。因此借款期限應該到2011年12月31日止。
據淄博春天陶瓷相關負責人所提供由淄川區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出具的(2011)川商初字1655號民事調解書顯示,春天陶瓷于2010年12月31日向淄川農村信用聯社借款2000萬元,借款期限至2011年6月20日截止。然而,春天陶瓷未能在規定還款期限內還款, 2010年6月27日(法院調解書原文如此,難道是還沒借款就打算起訴?),淄川農村信用聯社作為原告方就淄博春天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向淄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方淄博春天陶瓷償還借款2000萬元及支付利息341570.43元。最終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春天陶瓷需將2千萬元借款和341570.43元利息,及自2011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產生的利息,于2011年6月29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春天陶瓷未能按約履行,淄川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可以將其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
同時,據了解,涉及借款金額達800萬元的(2011)川商初字1654號民事調解書做出同樣調解決定。
依據淄川區法院調解書,農信社違規變賣春天陶瓷生產線
經了解,2011年6月29日,雙方根據(2011)川商初字1654號和(2011)川商初字1655號民事調解書達成一份物權轉移協議,春天陶瓷同意用該公司經評估價值28665311.81元的抵押機械設備償還拖欠淄川農村信用聯社的2800萬元借款,并將所抵押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淄川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同日,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淄川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將抵押設備租賃給春天陶瓷,租賃期為一年,租賃期間暫不處置抵押資產,若春天陶瓷在租賃期滿后仍無力償還借款,銀行將公開處置其抵押資產。
2012年6月27日,在租期未滿的情況下淄川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將春天陶瓷的抵押資產變買,變賣金額為1200萬元,并將其兩條生產線拆除。
淄川區法院調解書被淄博中院依法撤銷,農信社變賣資產涉嫌違法

據了解,2012年8月,就在淄川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將春天陶瓷的抵押資產變賣不足兩個月,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做出(2012)淄民申字第44、45、46、4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書指出,該案所涉資金金額已超出淄川區人民法院所管轄范圍,受理此案為越級別管轄,程序違法,最終決定,該案由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再審期間,中止原調解書的執行。2012年11月27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再審做出(2012)淄民再審終字第9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書決定,撤銷淄川區人民法院(2011)川商初字1655號民事調解書。
2015年6月2日,記者采訪了淄川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監事長馬雷,以及資產處置部的隋部長,隋部長表示,這個案子已經結束,淄川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不存在非法處置他人資產的行為。至于賣了多少錢以及其他問題涉及商業秘密,不便于向媒體透漏。但也沒有直接否認變賣了1200萬的說法。
6月2日下午,記者來到淄川區人民法院,該院工作人員說需向領導請示后再給予答復。6月3日,記者再次來到淄川區人民法院時,信訪科劉主任告訴記者,因為案情復雜,法院領導拒絕媒體采訪。至于為什么復雜,復雜到什么程度,記者無法進一步詳細了解。
據有關法律人士表示,由于淄川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川商初字1655號已被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且春天陶瓷可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涉及金額達800萬元、同樣存在程序違法問題的(2011)川商初字1654號民事調解書。那么根據淄川區法院出具的兩份調解書而達成的物權轉移和租賃協議亦屬無效。并且,淄川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僅有權將春天陶瓷抵押資產通過正常渠道拍賣以追回借款,但無權直接擁有抵押資產所有權,因此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同樣無效。
上億抵押資產被賤賣1200萬元 春天陶瓷負責人懷疑存在暗箱操作
淄博春天陶瓷負責人楊先生告訴記者,對于2012年6月27日淄川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將春天公司2.4億抵押資產作價1200萬元變賣一事,他懷疑有人暗箱操作。因為從法院立案到審理僅僅用了一天時間,涉及2000多萬的案件卻采用了簡易程序審理,而約定的還款日期在第二天,僅僅三天時間法院就完成了從立案審理結案到執行的全全過程,這個過程作為法人的他竟然全不知情,在隨后的調查中他還發現,2012年6月27日,春天陶瓷價值上億元的資產最終被淄川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1200萬元變賣給了一位淄川本地姓張的商人。變賣前,沒有對抵押資產再做評估。也沒有通過正常的渠道進行公告、招標、拍賣。給春天陶瓷帶來直接經濟損失五千多萬元、間接經濟損失四千多萬元。而在楊先生給記者出示的川工商抵登字第0053號動產抵押登記書記載,2010年5月為貸款800萬所抵押的部分設備的價值就達到2672.1萬,按照銀行30%的貸款折扣,為貸款2000萬所抵押的設備價值不會低于7000萬,資產總計應該上億元,如此巨額的資產又怎么在一年后就變成不足3000萬了呢?更怎么會在2年后變得僅剩1200萬了呢?

深感被淄川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和淄川法院聯手陷害的楊先生拒絕承認抵頂協議和租賃協議,四處申訴,討要說法,但是均沒有結果。由于法院“調解”后公司資產被拍賣已經超過三年,導致公司瀕于倒閉,給春天陶瓷帶來直接經濟損失五千多萬元、間接經濟損失四千多萬元。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但是,楊先生告訴記者,淄川區農村合作聯社對該公司重大資產進行處置時,只是與該公司當時的公司事務代管人員趙剛私下協商,公司內部并未召開股東大會進行決議,該公司其他大股東并不知情。
楊先生表示,若其中確實存在違法行為,該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根據財政部2005年6月1日發出的《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規定,當銀行的債權到期,但債務人無法用貨幣資金償還債務,銀行需經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商同意,或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裁決,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銀行債權。協議抵債,原則上應在具有合法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值的基礎上,與債務人、但保人或第三人協商確定抵債金額。評估時,應要求評估機構以公開市場價值標準為原則,確定資產的市場價值。同時,根據規定銀行在收取、保管、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若未經批準收取、處置抵債資產的將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有關律師界人士對記者說,在此案件中,淄川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在自身不具備私自處置淄博春天陶瓷重大資產法律權力,并且在未履行任何法律判決(調節)以及遵循正常法律程序的情況下,私自處置淄博春天陶瓷重大資產,涉嫌嚴重違法,應對其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淄博中院依法撤銷淄川區法院協議書 案件擱置近三年再無下文
根據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淄民再審終字第96號民事裁定書。淄川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川商初字1655號調解書于2012年11月已被撤銷,本案由淄博中院走一審程序審理。但是至今已近三年了,此案仍被閑置。2015年6月2日,記者來到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黃法官對此案件至今沒有審理的的解釋是,因為淄川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拒絕繳納訴訟費,所以此案才一直拖到現在沒有審理。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當事人自動撤訴或者撤回申請處理。至于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何近三年時間,既沒有開庭審理,也沒有裁定撤訴,黃法官沒做解釋。
明知自己無管轄權,卻能“依法立案”,明知涉及兩千多萬資產標的案件一定案情復雜,卻采用簡易程序一人獨任審理,而且幾乎在立案的同一時間,就做出了調解書,甚至在明知調解協議內容根本無法履行的前提下,還是做出了第二天就還清借款本息的法律文書,而正是淄川區人民法院做出的這起因違背管轄權最終被淄博中院依法撤銷的調解書,不僅給當初的借款人淄博春天陶瓷有限公司帶來了滅頂之災,更使淄川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在以后的抵頂、租賃、拍賣等一系列的行為中涉嫌暗箱操作,使價值近億元的資產,最終只賣了1200萬,造成資產的巨額損失……雖然淄川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和淄川區法院對此諱莫如深,但種種跡象表明,淄川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不僅違法違規立案起訴,用表面“合法”手段掩蓋背后其非法目的,還涉嫌聯合淄川區法院暗箱操作,坑害借款人。
針對淄川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涉嫌聯合淄川區法院辦案人員非法處置春天陶瓷重大資產,為其造成損失近億元一事,春天陶瓷表示將通過法律手段討回公道。
有關事情的進展,記者將繼續關注。
來源:http://shgc.xfrb.com.cn/newsf/2015/06/15/14343419793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