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朋友對簿公堂 原告戰友主審案
河南夏邑城關鎮被告邵元烈面對法院判決傻了眼
17年前合伙買地,一年后產生矛盾“散伙”,17年后對簿公堂。一對好友因巨額財產的歸屬權翻臉成仇。法院的判決讓一人滿意,一人為此幾乎精神失常。
好友反目 對簿公堂
河南省夏邑縣城關鎮梁園村的邵元烈,和時任夏邑縣旅游局局長的徐永昌本是一對非常要好的朋友。1996年,兩人和本鎮的邵元臣合伙,購買了原夏邑縣公路段的辦公樓及用地。當時,邵元烈出資16萬元,徐永昌出資3萬元,邵元臣出資7萬元。
三人將買下的辦公樓改裝成酒店經營。不久之后,三人產生矛盾,邵元臣分得9萬元退股,邵元烈、徐永昌兩人的說法從此處產生重大分歧。
徐永昌于2013年向法院訴稱,邵元臣退股后,他與邵元烈合伙在原址部分土地上建設了永興賓館,他經營兩年后,交給邵元烈經營至今。
邵元烈稱,三人產生矛盾后想賣掉該地塊,最后他出40萬元將地買到,并將錢在邵天云家(徐永昌的表舅)付給了徐永昌和邵元臣。1998年,他將賓館建好。后徐永昌租用干了兩年賓館,之后的十幾年,房屋都是邵元烈使用,徐永昌從未提出過異議。
可是2013年1月份,徐永昌突然一紙訴狀將邵元烈告到了夏邑縣人民法院,請求依法確認永興賓館歸他和邵元烈共同所有。
官司判輸 邵元烈不服
昔日的合作伙伴17年后突然將自己告上法庭,邵元烈覺得不可思議。“本
來早就被我買下的土地,我辛苦籌建的賓館,咋會給徐永昌一半?他肯定覺得現在賓館價值幾百萬,眼紅了,想裝孬!”
無論邵元烈如何想不通,但他都得應訴。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邵元烈、徐永昌分別提供了相關證據。徐永昌提供10份證據;邵元烈提供了16份證據。
夏邑縣人民法院對徐永昌提供的證據采信7份。還有一個證人邵天云,他向邵元烈提供了一份自書證言,徐永昌提供了他的錄音資料。但內容存在矛盾。法院因此對邵天云進行調查,把調查筆錄作為定案的依據。
夏邑縣人民法院對邵元烈提供的證據采信3份,還有兩份部分采信。
法院審理認為,邵元烈、徐永昌、邵元臣合伙關系成立。邵元臣退出后,兩人共同投資建造并經營賓館,仍存在合伙關系,徐永昌財產共有的訴求應予以支持。據此判永興賓館歸兩人所有。
面對這樣的結果,邵元烈不能接受,遂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4年7月22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疑問難解 老邵精神恍惚
一審法院判輸后,邵元烈覺得案件“有問題,不正常”。
一個偶然的機會,邵元烈發現了一張空軍地空導彈學院1974年入伍戰友40周年的合影,徐永昌和夏邑縣人民法院民二庭主審法官李偉赫然出現其中。邵元烈此時才明白,原來主審他們案件的法官李偉竟然和徐永昌是多年的老戰友。
邵元烈的律師說,按照相關規定,主審法官李偉應該將他和當事人徐永昌的關系告知原被告,如果有一方提出異議,李偉應該申請回避。可是令人不解的是,從始至終李偉都沒有提及此事。“這樣一來,審理程序上明顯違規。”
邵元烈第二個疑問是,邵天云是他和徐永昌的共同證人,但他的證詞自相矛盾。邵元烈的律師說,按照法律規定,此類證據應該不予采信。可是主審法官李偉卻依職權取證,對邵天云調查做筆錄作為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規定:除涉及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身份關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終止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以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無當事人的申請,法庭依職權取證明顯違規。”邵元烈的律師說。
對于第三個疑問,邵元烈和他的代理律師感覺很可笑。《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3)夏民初字第142號里面有一個推定:永興賓館中的“永”字指徐永昌,因邵元烈的小名叫二興,取個興字,永興賓館因此而得名。“這太荒唐可笑了!我都沒聽說過這種說法,法院竟然在嚴肅的判決書中如此推斷,真是讓人難以理解!”邵元烈說。
另外,一審法院認定了邵元烈40萬元買下了地產,“這就證明合伙關系終止,徐永昌再確認財產共有于法無據。一審法院認定合伙是錯誤的。”邵元烈的代理律師說。
邵元烈在上訴到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時,提出了質疑,提供了證據。但二審法院沒有依法進行審查,而是直接維持原判。邵元烈不能接受。今年1月19日,他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審申請,法院給邵元烈下達了民事案件再審立案通知書后,再沒了下文。
如今,61歲的邵元烈陷在此中無法自拔,每天吃不下飯,睡不好覺,憔悴不堪,甚至變得精神恍惚。但他打官司的信念堅定:“只要我不死,就一直向上反映,一定要求得個公道!來源:中國網 http://csjj.union.china.com.cn/html/2015/chuangtoushc_0706/31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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