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大力開展反復倡廉工作,各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改革創新精神,全面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解決涉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突出問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高度重視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三年來取得了相對明顯的成績,眾多違法亂紀的高官紛紛落馬,然而,仍有一些漏網之魚依然我行我素,繼續違法亂紀,禍國殃民。這不,河南省安陽檢察院就有眾多官員無視黨紀國法、濫用職權,瀆職犯罪,編造案件,以權謀私,執法犯法以及“選擇性”辦案,“任性”起訴等,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影響十分惡劣,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據記者了解:2013年7月19日,河南省公安廳紀委接到安陽縣檢察院副檢察長于紅偉、反貪局長王治國通報稱,稱河南省公安廳高速交警總隊安陽支隊民警涉嫌受賄情況特別嚴重,涉案金額至少200萬元。2013年7月20日,河南省公安廳紀委經檢察院同意后進行自查自糾,要求干警實事求是退款。但安陽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長王治國一看退的少,在2013年7月24日中午11:30左右,強行把河南省公安廳高速交警總隊安陽支隊民警王X X、李X X、馬X X、李X四人非法關押至辦案基地,并以各種刑訊逼供、誘供、欺騙的方式逼迫四人在早已打印好的訊問筆錄上簽字,非法獲取四人的“有罪供述”后。反貪局工作人員又與河南省公安廳紀委工作組負責人劉為民主任說:“與他們掌握的情況差距太大,退的少的多的多,你們工作組想辦法要求外面干警繼續退,否則全抓。”再后來,河南省公安廳紀委工作組傳達檢察院指示,要求外面干警繼續向指定的廉政賬戶上退款140多萬,這些款項至今去向不明,被告人多名律師要求調取該賬戶,至今不被允許。安陽縣人民檢察院在案件中濫用職權,編造案件;刑訊逼供,違法辦案;瀆職犯罪,執法犯法的嚴重違反法律的事實,根據這些人為捏造的事實,將案件“任性”進入起訴、審判程序,導致王X X、李X X、馬X X、李X等四人被非法羈押2年之余,仍未得到公正解決。
安陽縣人民檢察院的執法人員的“任性”辦案,導致河南省公安廳高速交警總隊安陽四支隊四名民警蒙冤!那么安陽縣人民檢察院是否真的在辦案過程中濫用職權,編造案件;刑訊逼供,違法辦案;瀆職犯罪,執法犯法以及“選擇性”辦案,“任性”起訴呢?我們根據采訪所得資料為大家解開謎團。
一、安陽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于紅偉、反貪局長王治國無視黨紀國法,濫用職權編造案件。
1、安陽縣人民檢察院違法指使公安廳紀委工作組出具虛假“自首證明”。
安陽縣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期間,采取哄騙的手段,誘惑河南省公安廳出具王X X、李X X、馬X X、李X四人在自糾自查期間向單位承認受賄犯罪的“自首證明”。這份虛假的證明在檢察院認定王X X、李X X、馬X X、李X有罪上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發回重審中,河南省公安廳高速交警總隊紀委書記出庭作證,證實該“自首證明”是完全應安陽縣人民檢察院的要求出具的,王X X、李X X、馬X X、李X四人并未向單位承認過任何犯罪。證明當時所寫的“退款情況說明”及“證明”是在檢察院的要求下所寫,并不真實。
2、安陽縣人民檢察院刑訊逼供,制造虛假筆錄
安陽縣檢察院出示的王XX第11份供述、李XX第9份、馬XX第8份、李X第10份供述是對之前各份筆錄的簡單拼湊,未據實記錄,同時該筆錄是在非法逼供的持續影響下制作,并非客觀事實,這些有罪供述都是通過大量的復制、粘貼形成,并非對每次訊問過程的客觀記載。
3、安陽縣人民檢察院知法犯法偽造虛假證據
安陽縣人民檢察院向法庭提供的違章司機書寫的“委托書”,并沒有按照法定程序扣押,其為了掩飾程序違法,事后讓楊XX補簽。對此楊XX已在庭審中認可補簽的事實。安陽縣人民檢察院偽造證據的行為,已明確觸犯法律規定。
4、安陽縣人民檢察院濫用職權規避證據
王X X、李X X、馬X X、李X在違章司機違章的時間內并未上班,檢察院不僅可以對公安廳上崗執勤表的記載確認違法干警名單,也可以讓司機對查處的干警進行辨認,最終確定受賄人員。檢察機關有意規避該證據,讓王X X、李X X、馬X X、李X對沒有上班期間發生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屬于嚴重的濫用職權行為。
5、指鹿為馬,胡亂編造不可成立的事實
2015年3月31日,安陽縣人民法院對馬XX、李X的刑事判決書上明確證言“證人李XX、劉XX、楊XX說:“他們把司機給的錢如數給了交警,然后交警按百分之十的標準給他們”。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是:“大車司機為了逃避交通行政處罰,通過停車場工作人員李XX等人,向王XX、李XX、馬XX、李X支付一定的費用”。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實際的非法“謀利人”才是行賄人,本案中,行賄人是誰,再顯而易見不過。作為國家專業的司法機關,本案的偵查機關、公訴機關、一審法院難道都分不清誰是行賄人嗎?法院不同意李XX等人出庭作證,無法查明李XX等人在失去人身自由并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情勢下所作的供述是否確實了。事實很清楚,車輛司機明顯是行賄人,但本案中關鍵的證據材料根本沒有,檢察院還是把停車場負責人定為行賄人,這樣王XX、李XX、馬XX、李X民警四人才構成犯罪,此案是編造的。
6、胡亂編造相關人員身份,捏造事實開具虛假證明,
司機的身份胡編亂造,這三個證人證言,其中有一個車牌號就沒有。司機的身份不明確,其中有一個身份證是東北的、在北京暫住、開了一個天津牌照的車、拿了一個安徽的手機號,這樣一個巧合都集中在一個人身上。因此,安陽縣人民檢察院濫用職權、編造案件,才是導致冤案的罪魁禍首!
二、安陽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于紅偉、反貪局長王治國失職瀆職、執法犯法。
1、安陽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于紅偉、反貪局長王治國借辦案之名,違法收受河南省公安廳140萬,在辦案中明知其他人員構成犯罪而故意不予追究,存在嚴重不作為的瀆職行為。安陽縣人民檢察院在未掌握任何犯罪線索的情況下,直接要求河南省公安廳紀委工作組退巨款,公安廳紀委以崔群的建設銀行卡設立退款賬戶,由全部民警共同退款140多萬,該銀行卡已由安陽縣人民檢察院拿走。公安廳退款的干警有20余名,其中包含王XX、李XX、馬XX、李X。同樣都有退款行為,安陽縣人民檢察院為何只選擇追究上述四人,而且追究的數額恰巧與其要求人均退款的數額相同。如果主動退款構成犯罪的話,公安廳20余名干警全部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安陽縣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明顯屬于不作為的瀆職行為。
2、李xx在2013年8月21日的訊問筆錄中稱“一年多來給王XX、李XX、馬XX、李X四位民警35萬多元的好處費”。在距事發近一年的時間里,他如何能確定這一百五十筆以上(按每筆2000元算)的瑣碎的款項是如何分配給四個民警的,這個數字又是如何相加所得的,明顯不符合常理。楊XX在2013年8月21日的訊問筆錄中稱“2013年3月份至7月份四個月來,我共計送給王XX、李XX、馬XX、李X、李大杰現金7.1萬元。”送給五個人三十多筆的款項,劉XX、楊XX、既無帳本也無收據卻說記得準確,也不符合常理,違背人類記憶和認知規律。時至今日,李大杰任然逍遙法外,他跟安陽縣人民檢察院到底有什么金錢關系?
根據停車場人員李XX7月29日筆錄第4頁第1至8行可知,真正的行賄人有具體的委托書,那么安陽縣人民檢察院就應該根據出具委托書的事實進行調查,查明委托人的數量、委托的時間、地點、理由、錢數等情況,以利于和受賄人的證言相印證。而本案的全案證據根本不能達到證明王XX、李XX、馬XX、李X構成受賄犯罪的“確實、充分”的標準。安陽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于紅偉、反貪局長王治國緣何不去調查取證,明顯屬于不作為的瀆職行為。
三、安陽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于紅偉、反貪局長王治國借辦案之名借機斂財,終飽私囊。
1、(1)河南省公安廳高速交警總隊安陽支隊民警李大杰自己承認并退款十萬以上(在崔群賬戶上)在案卷中有李大杰證言承認自己收賄5000元,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并且在2013年7月24號前有檢察院反貪局工作人員多次做過他受賄的《詢問筆錄》,沒有起訴李大杰此人至今消遙法外,事實證明安陽檢察院副檢察長于紅偉、反貪局長王治國在民警李大杰受賄一事中存在借機斂財中飽私囊。
(2)河南省廳高速總隊安陽支隊多名民警退款一百多萬元(崔群賬戶上),其中朱曉冰在2013年7月24日之前退款八萬,安陽縣檢察院反貪局工作人員同樣多次對他做過《詢問筆錄》沒有起訴,事實再次證明,安陽縣檢察院副檢察長于紅偉、反貪局長王治國在朱曉冰一事中,同樣存在斂財,中飽私囊。
2、河南省公安廳高速交警總隊安陽支隊勤務民警總共二十多名向(廉政賬戶)退款,在2013年8月15日前安陽縣反貪局工作人員也多次對他們做過《詢問筆錄》為什么不是沒有起訴,事實同樣可以證明安陽縣檢察院副檢察長于紅偉、反貪局長王治國在二十多名民警中,大搞權錢交易。
四、安陽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長王治國刑訊逼供、違法辦案。
1、安陽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長王治國帶領反貪局執法人員刑訊逼供、違法辦案的證據之一:安陽縣人民檢察院在未立案之前,違法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期間對王XX、李XX、馬XX、李X以刑訊逼供、疲勞審訊方式獲取口供,在訊問期間未同步錄音錄像,筆錄內容與錄像內容有重大實質性差異,且各份訊問筆錄之間嚴重復制粘貼,違反程序法規定。
2、王XX第11份供述、李XX第9份、馬XX第8份、李X第10份供述是對之前各份筆錄的簡單拼湊,未據實記錄,同時該筆錄是在非法逼供的持續影響下制作,并非客觀事實。
3、由于取證的違法性,檢察院在庭審中僅將王XX、李XX、馬XX、李X最后一份綜合筆錄作為證據,其它證據不予出示。該證據與之前的訊問筆錄存在連貫性,也是基于刑訊逼供的持續影響作出,在取得程序、制作內容上同樣存在違法行為,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4、在一審程序中,我們提供涉案人員受刑訊逼供的證據線索,并申請調取【安陽縣人民檢察院公訴局調取后未向法庭出示】,導致法院錯誤的認定“行賄人”李XX證言的效力。
5、安陽縣人民檢察院對王XX、李XX、馬XX、李X訊問時采取刑訊逼供、變相體罰、威脅、誘供等非法方式獲取口供。
2013年7月24日上午11:30分左右,安陽縣人民檢察院將王XX、李XX、馬XX、李X帶走后,違法雇傭安陽市相州保安公司的保安,共計調來30余名保安看管。為獲取口供,承辦人員采取長時間不讓吃飯、不讓喝水、不讓睡覺、不讓上衛生間、多名保安暴打李XX并逼迫他喝酒等各種非法手段逼取口供。除此之外,安陽縣人民檢察院還對所謂行賄人無一例外的采取疲勞審訊 電警棍擊打身體、用鞋底抽打臉的非法方式獲取口供。該行為不僅嚴重違反法律程序和規定,同時訊問人員還符合刑訊逼供犯罪的構成要件。
由此,我們相信大家已經明白事實的經過和真相,安陽市人民檢察院的做法已經嚴重的構成了犯罪事實。在社會主義法治的國度里,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我們渴望公平正義,我們渴求人人平等,我們希望上級有關執法部門能夠對安陽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于紅偉、反貪局長王治國的罪行進行嚴肅徹查,依法處理。并懇請各位領導督促辦理本案,還這四位被冤枉的民警一個清白。對于此案的相關進展我們將進行跟蹤報道。
來源:http://csjj.union.china.com.cn/html/2015/csgcha_0724/33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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