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云樵辯護律師聲明
2015年9月29日,新華網河南頻道以《原輔仁集團高管邱云樵涉嫌職務侵占罪被批捕》為題,對尚在嫌疑偵查中的邱云樵案(下稱“本案”)做了先入為主的傾向性不實報道。嗣后,搜狐等相關媒體做了轉發,造成廣泛社會影響。作為邱云樵的辯護人,辯護律師針對上述媒體不實報道,發表如下公開聲明:
1、上述媒體報道的內容,涉及本案部分事實細節及辦案機關的偵辦過程,其信源明顯來自公安機關的懷疑和單方意見。且報道中也表明“本網從鹿邑縣公安局了解到”。辯護人認為,目前本案尚處于偵查階段,司法機關對嫌疑人的刑事指控,尚需客觀證據證實,尚需法律分析定性,應通過法院審判確定,而非由媒體平臺事先定性。在本案尚未移送起訴并開庭審理前,偵查機關抑或辯方向媒體傾向性披露案情,均有可能對法院的公平公正審理造成不當影響,最終損害司法權威。
2、新聞報道中所披露的案情并不屬實,本?涉?金額法律定性無法確定為犯罪。且其中部分與案件事實無關的細節,甚至涉嫌泄露當事人隱私,即便本案最終由檢察院起訴至法院,其據以起訴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也尚待法院開庭審理后方能確認。
3、辯護人尊重新聞媒體報道的權利,且歡迎全國媒體對本案持續的關注。但希望媒體秉承客觀中立的立場,公允披露真實?情和證據爭議、定性爭議,讓社會公眾兼聽。避免對尚未審結的本案,作傾向性評價,防止媒體跨越其自身職權范圍,造成對司法的不當干預。
4、《刑事訴訟法》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無罪推定”是司法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同時也是媒體對刑事案件報道應掌握的原則。希望本案偵查機關遵守法律,公允辦案,嚴守偵查秘密。希望有關媒體恪守新聞中立,客觀報道案情和觀點,避免 “輿論審判”或“道德審判”,對當事人合法行使其刑事訴訟權利造成不必要的障礙。
特此聲明
邱云樵辯護律師
京衡律師事務所
陳有西 翟呈群
2015年9月30日
來源:http://www.hnsj365.com/news_view/55895-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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