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法制新聞網
(記者王偉 見習記者張磊)近日記者接到鄭州一建哈密分公司負責人王銀山實名舉報,材料中反映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三師設計院公務員兼哈密晟宇綜合市場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晟宇公司)總工程師劉同科(現已離職)在任職期間,作為“前進機建市場”工程項目負責人,以不給好處便阻止工程施工為要挾,并自稱能為王銀山討要晟宇公司所欠工程款為由前后多次向王銀山索取人民幣140余萬元。最后,所花錢財打了水漂,才得知上當受了騙。
據王銀山講,為了追要在劉同科身上所花的140多萬,他多次向兵團紀檢檢察部門反映,可劉同科依舊安然無事,還自稱上面有關系,誰都奈何不了他。
(圖為舉報材料中劉同科視頻截圖)
索取明細(一)
索取明細(二)
銀行打款憑證(三)
記者觀察到,舉報材料中一一列出了八條劉同科索取財物的明細,包括劉同科以工程項目管理為由,向王銀山索要電腦,并要求王銀山在他哥哥劉同愛電腦店處購買。王銀山分別于2013年7月1日、8月5日、10月11日,先后三次在哈密市通過農業銀行新疆分行網銀向劉同愛轉帳5萬元、4.052萬元、1.065萬元,合計10.117萬元(農業銀行新疆分行轉帳票證);中秋節,劉同科稱給上面領導送禮為由向王銀山索要5萬元(有銀行轉賬證明)。其中最多的一筆費用為2014年1月6日,劉同科稱以幫助鄭州一建哈密分公司向晟宇公司討要工程款為由向王銀山索要110萬元(有銀行轉賬證明)。通過一筆筆數據得知,劉同科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近半年內先后從王銀山身上索取人民幣共計140.617萬元。
曾安排中標價與協議價每平米多出100元 稱打點領導
另據王銀山講,“前進機建市場”工程項目,鄭州一建哈密分公司與晟宇公司簽訂的協議包干價為1250元/平方米,可中標價卻為1366元/平方米。中標通知書由劉同科自己領取保管,未給王銀山,劉同科并說道多出的部分費用是用來打點有關領導的。若按30萬平方米的工程量測算,每平方米多做預算價款116元,合計約3500萬元。
組織百名社會人員強占工地
2013年上半年鄭州一建哈密分公司負責人王銀山帶著實現人生發展的夢想,圓好企業發展的理想,乘黨中央、國務院實現西部大開發跨越式發展的春風,放心的選擇到河南省對口援建的新疆哈密市尋求發展的機會。然而就在他們和晟宇公司達成30萬平方米的“前進機建市場”工程項目建設合同以后,先期按續定的《補充合同》進行了第一期十棟商鋪57000平方米的施工,并于2013年11月中旬按合同約定主體框架封頂完工后。晟宇公司以主體框架未完工為借口,拒不支付鄭州一建哈密分公司工程款,致使鄭州一建哈密分公司前后損失達6028.6萬元。
據鄭州一建哈密分公司在場的幾名項目部負責人講,2014年4月7日上午,晟宇公司未辦理任何交接手續,劉同科便帶領200多名頭戴安全帽社會青年充當工人強行進入施工場地,推搡、謾罵鄭州一建哈密分公司20多名管理人員及30多名工人并將他們驅趕離場。同時還侵占現場各種建筑材料,造成鄭州一建哈密分公司損失3137.10萬元。
專家點評:
據國內知名法律專家劉陽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屬受賄罪。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輕重進行處罰。其中,個人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劉同科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近半年來向王銀山索取人民幣上百萬,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后鄭州一建哈密分公司負責人王銀山表示,希望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紀檢委、兵團檢察院能夠依法辦事,懲治腐敗,張揚正氣,盡快對所反映劉同科索賄問題展開調查,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于法。對此,本報將追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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